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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

发布时间:2022/6/23 9:54:01   浏览:2226   字体大小:

  • 《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
    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,推动高质量发展,努力实现全年经济发展预期目标。国务院密集发布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2〕9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2〕12号)。按照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大督查要求,为进一步促进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,解决限迁、经营主体登记、增值税征收、过户登记等影响行业发展的难点问题。我厅会同公安、生态环境、市场监管、税务等部门起草制定《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的通知》。

    主要内容为:


    1、放宽二手车经营主体准入。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的不合理限制;


    2、加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。再一次明确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经营主体需在2个月内向商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备案;


    3、优化二手车交易服务。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、二手车经销企业明码标价工作,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;


    4、完善二手车发票管理。明确完成市场名称登记和经营主体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、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》,杜绝“假市场、真经纪”行为;


    5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。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省外迁入限制;


    6、便利二手车转让登记。进一步规范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业务;


    7、扩大二手车出口。支持宁波、台州、义乌等地开展二手车出口试点;


    8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。明确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,健全跨部门合作机制。


    主要目的有:进一步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繁荣发展,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,理顺行业管理工作关系,为顺利推进行业管理工作打好基础。

    主要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2〕9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2〕12号)、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〔2005〕2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6〕13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)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64号)、《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》和《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》(SB/T 11144-2015)等制定。

    解读机关: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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